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小,25,2020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陳漢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9元,及自民國94年1 月8 日起至民國94年2 月7 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2 月8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9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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