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小,65,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范珅豪即范宸富即范揚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61元,及其中新臺幣49,372元自民國91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4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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