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小,74,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李哲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27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8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