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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7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盧鴻文
陳信華
被 告 簡清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18元,及其中新臺幣35,088元,自民國109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8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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