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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潘逸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81元,及其中新臺幣19,097元自民國95年2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0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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