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救,3,2020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之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9 年度城國小字第1 號判決認顯無理由而駁回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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