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簡,110,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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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李**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代位人李宜齊即所有權人所有之坐落金門縣○○鄉○○段000 ○000 地號、前埔測段22、23、24地號、公園測段294 、327 、510 、520 、522 、527 、1089地號、西方劃測段63地號、東園劃段145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隱)

二、據上查報本件所有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表及並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查報本件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並據此確認聲明是否正確: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請原告陳報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敘明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部分遺產分割,若否,並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

五、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戶籍謄本除外)逕寄所有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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