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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慧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清雲
張金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9 年度城簡字第20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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