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簡,5,20201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劉佩聰
被 告 吳水來

吳水昇
吳能治
吳家萱
吳水續
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之分割前權利範圍欄「公同共有1/1」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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