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簡,69,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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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69號
原 告 黃雪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港務處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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