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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79號
原 告 林秋萍
訴訟代理人 吳睿懌
被 告 歐陽儁
戴克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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