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簡,97,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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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97號
原 告 陳能羡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24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1 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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