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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城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福榮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 告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城小字第1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10年12月6日下午3時2
7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李偉民
通 譯 詹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961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9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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