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繡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寬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7萬9,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