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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69號
原 告 謝勝合
被 告 賴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核與上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送達於同年7 月2 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簡易庭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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