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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興禮
相 對 人 張偉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一一0年度司執字第二二八七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0年度城簡字第六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共11紙,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現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0 司執字第2287號執行案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並以因認賭債為合法債權,故簽發上開本票予相對人,擔保相對人自其前手即訴外人蔡清龍受讓對聲請人之賭債債權,然賭債係脫法行為,相對人自蔡清龍受讓對聲請人之賭債債權自屬無效為由,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且經本院審理中(110 年度城簡字第68號,下稱本案訴訟),倘系爭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故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請准裁定於本院109 年度城簡字第68號判決確定前,就系爭執行事件准予停止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執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核屬無誤。
又聲請人以兩造間為賭債債權債務關係為由,提起本案訴訟,現繫屬於本院,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1 紙在卷可佐,亦經本院核閱本案訴訟卷宗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供擔保後,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230 萬元,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停止期間未能即時受償230 萬元相當於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
審酌系爭訴訟現繫屬本院,且為簡易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第5款規定,第二審、第一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各為2 年、1 年4 月。
據此計算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期間約為3 年4 月。
從而,相對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以其無法即時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計算,則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損害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230 萬元×6 %×(3 +4/12)≒50萬元,萬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據以其概數核定聲請人供擔保金60萬元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本案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應予停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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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 (民國) │(新台幣)│ (民國) │(即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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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興禮│105年10月11 │8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602031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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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許興禮│105年10月15 │2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646861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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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許興禮│106年3月16日│1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60203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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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許興禮│106年5月21日│1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43006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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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許興禮│106年10月9日│1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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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許興禮│107年1月25日│1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43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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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許興禮│107年5月15日│1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68032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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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許興禮│107年8月22日│1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68033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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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許興禮│108年1月7日 │1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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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許興禮│108年5月14日│2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60200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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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許興禮│109年7月27日│4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9月1日 │CH570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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