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0,城補,15,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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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1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對被告蕭志峰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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