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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156號
原 告 洪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姿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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