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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3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許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號)獲准,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施人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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