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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 告 王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且依卷內資料,亦無顯示被告居住於金門地區之事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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