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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天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上訴人補正其具體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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