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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複 代理人 董政煜
被 告 金湖鎮順濟宮
法定代理人 謝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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