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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周自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程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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