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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7號
原 告 李聖傑
特別代理人 陳奕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延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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