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2,城小,52,2023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5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聰棟
被 告 周毓群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00○00號0 樓
居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巷0 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34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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