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李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42元,及其中新臺幣49,949元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