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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48號
原 告 侯志緯
訴訟代理人 蔡帛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就其主張之權利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原告如係主張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應就被告確有向原告借款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並應敘明借款時間、地點及詳細約定內容等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固記載訴之聲明,惟無從特定審理範圍,亦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二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或是係依照何種法律關係請求?) 2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借款給被告,借款的地點在何處,雙方係以何種方式成立借款契約,原告係以何種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被告,有無約定何時開始償還,其他詳細約定的內容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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