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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克群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830條第2項及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債務人邱春華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房地,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邱春華取得分割系爭房地後之可獲得利益計算之。
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4,52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90元,尚應補繳21,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表
編號 動產/不動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總價額 (新臺幣) 原告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 187.66 全部 6,812,400 1/6 1,135,400 2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 122.7 全部 4,460,400 1/6 743,400 3 金門縣○○鄉○○村○○0號 N/A 全部 2,134,350 1/6 355,725 加總 13,407,150 2,23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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