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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補字第3號
原 告 郭妗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尉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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