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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陳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0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06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計算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項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其他費用
無
總計
1,000元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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