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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 彧
被 告 賴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13元,及其中新臺幣38,526元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01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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