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3,城小,17,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洪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9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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