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3,城小,39,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朱亞婷 
被      告  賴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714元,及其中新臺幣73,030元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7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