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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媁
相 對 人 邱小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另案於本院所提起之113年度城補字第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0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1,000元,惟其未據繳納聲請費,且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期命聲請人補繳納如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並命補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應以電腦文書打字之方式製作,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及多元化繳款通知書時,若記載之繳款期限不一致,則以本裁定主文所定補繳期間為準。)
請簡單、扼要釋明聲請停止執行之理由。
(聲請人究竟是主張本票係經他人偽造、變造?或是僅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此部分請原告簡單、扼要說明即可並提出簡易之相關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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