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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7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9時14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國93年7月5日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卡號:000-000000000)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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