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小字第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城小字第68號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