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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城小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餘新台幣肆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前開利息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徐振玉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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