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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小字第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本院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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