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3,城簡,64,201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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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64號
原 告 許亞英
被 告 薛芳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5月29日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9 號判決可稽。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聖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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