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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邱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2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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