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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張彩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7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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