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4,城小,44,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阮毓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 月21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宜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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