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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2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陳守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2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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