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4,城小,30,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30號
原 告 賴沛晴
楊詠晴
被 告 陳冠霖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 月18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 記 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宜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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