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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4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靜
被 告 郭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 月27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宜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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