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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驛成
辛亞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曾驛成、辛亞敏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蓓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 萬4,7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 萬3,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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