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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36號
原 告 劉榮祺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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