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6,城簡,4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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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41號
原 告 古育慈
原告與被告柯靜誼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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