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司簡調,38,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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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司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耀儀(原名蔡天福、蔡耀億)及蔡宛欣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蔡宛欣就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年2月24日經金門縣地政局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蔡耀儀(原名蔡天福、蔡耀億)所有。

三、經查,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為本件聲請,因其聲請之事項,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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