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小,117,2020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 年度城小字第117 號
原 告 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志偉
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被 告 高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385元,及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1,3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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